鲁劳职院〔2012〕33号
有关部门、各系:
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良好校园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按照校园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开始,禁止学生驾驶下列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一)各类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
(二)各类燃油助力车;
(三)超过国家限速标准(20公里/小时)和加装音响设备的电动车。
二、各系要及时向学生进行传达宣讲,做到人人皆知。并做好学生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院规定,自觉接受辅导员、宿管员和校卫等人员管理,不驾驶上述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三、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从2012年6月1日起,安保处将加强门卫,凡是学生驾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
(二)各系和学工部对学生的各类机动车辆进行清查,凡是学生的机动车辆一律于2012年5月31日前清出校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校卫人员管理,强行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对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的,将其机动车扣留,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并由违反者所在系通知其家长来校将车辆领回;
(三)扰乱校园秩序、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者承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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