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鲁劳职院〔2015〕117号
各系部、各部门: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业经6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1月3日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环境,根据《济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条 学院综治办成员单位安保处、总务处、学工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协同做好环境综合治理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执行等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违章违法建筑、种植等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应责令其纠正:
(一)校区内(含长清校区教工住宅区)不能提供合法手续并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重建”建筑物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砖砌围墙”、筑“铁木栅栏围墙”、封闭阳台改房屋的,利用公用围墙搭棚子、围墙乱开口子或占有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堆放杂物以及种植的;
(三)影响校容校貌、道路通行和邻里生活、安全的雨阳棚、罩等其他违章行为的。
第五条 处罚办法
(一)学院综治办送达限期拆(清)违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责令其自行拆除、清理。
(二)限期内未自行拆除、清理的,由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强制拆除、清理。
(三)强制拆除、清理的实际费用发生额以及砖、渣、土清运等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全院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并配合以上违章、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积极监督并举报违章行为(综治办举报电话89638622,87196110)。举报内容若属实,将给予100—500元奖励,奖励金额从扣罚款中支付。
第三章 非法摊点管理
第六条 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园摆摊设点,否则属于非法摊点。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部位、区域(含长清校区教工住宅区)禁止非法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非法摊点一律予以取缔。由学院办公室、安保处、总务处、学工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协同执行。
第九条 对于不听劝阻、强行经营的,没收所有非法摊点物品;对无理取闹、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承担一切后果,并交由卫生防疫和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非法广告招牌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招牌由学院办公室或宣传、教务、学工、总务、资产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作。未经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各部门、单位、学生社团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主要广场、道路两旁摆放气球门楼、拉挂横幅、空气球条幅、张贴广告和竖立各种广告牌、板,一经出现,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书写、喷涂、张贴、刻画在各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等楼宇墙壁、围墙、宣传栏墙、电杆、进出道路的地面上和其他建筑物体上的非法小广告,各部门、单位按各自管辖区域负责涂抹、撕除、清洗,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二条 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校园非法小广告进行巡查,发现违章发布者,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校内人员,通报其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大型活动临时宣传广告、横幅制作、布展等应报学院审批,并在宣传活动结束后立即撤除。
第五章 非法豢养管理
第十四条 校区内任何部位、区域(含长清校区教工住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养狗、遛狗或饲养其他宠物。
第十六条 有违反的责令其限期处理,限期内拒不处理的由学院综治办组织或联系公安等机关予以捕杀。
第十七条 若发生犬只或宠物、家禽家畜伤人、传染流行病等事件,一切责任由饲养者承担。
第六章 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义卖、募捐、社团招新等活动需在室外进行的应先经学工部审核同意,并到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按非法摊点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院的公共设施、财物以及花草树木,禁止任何毁坏行为。若发现有意损毁者,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责依据相关规定令当事者予以赔付并作相应的纪律、法律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塑料袋、烟头等杂物,一旦发现违反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严禁烧荒。一旦发现将当事者交有关部门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者承担责任。由于焚烧、烧荒等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若发现将当事者交有关部门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者承担责任。所有经营门店不准经营、销售烟花爆竹酒精等易爆易燃物品,一旦发现交由政府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经营门店严禁出售烈性酒、香烟、酒精炉以及热得快、电磁炉、电锅、电壶等违禁大功率电器和弹簧刀、匕首等管控刀(工)具,一旦发现一律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上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妨碍执法人员或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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