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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驾驶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05-12 00:00  

鲁劳职院〔201560

 

 

各系部、各部门: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驾驶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业经430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5511

 

 

 

学生驾驶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良好校园秩序,有效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交通法规以及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禁学生无证驾驶按照交通法规需要有证驾驶的机动车辆,本制度所指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各类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

(二)各类燃油助力车;

(三)超过国家限速标准(20公里/小时)和加装音响设备的电动车。

第二条  严禁学生驾驶无牌照机动车。

第三条  对取得合法驾驶证的学生,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不违章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佩戴头盔等安全保护装备。

第四条  不提倡学生驾驶机动车辆上学,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校园。

(一)各系部要积极向学生进行宣讲教育,做到人人皆知,并且把交通安全内容纳入学生安全责任书,由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签字。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院规定,自觉接受辅导员、校卫、宿管员等人员管理,不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二)有关部门、系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安保处加强门卫管理,对无牌无证或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并进行强制锁闭,由车主辅导员通知其家长到学院领回;对取得合法驾驶证学生驾驶的有证有牌机动车辆,不允许在校园内行驶,统一在校门周边指定区域集中存放。

2.各系部和学工部对学生的各类机动车辆进行清查登记,凡是学生的机动车辆一律清出校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不服从校卫人员管理,强行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由安保处将其机动车扣留,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并由违反者所在系部通知其家长来校将车辆领回;

3.扰乱校园秩序、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违反交通法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者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保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生机动车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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