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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12 00:00  

 

鲁劳职院〔201561

 

各系部、各部门: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管理办法》业经430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5511

 

 

 

 

 

 

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

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安全保卫处牵头组织,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 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校医疗机构、公共教室、实验室以及重要建筑等设施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以上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学院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消防机关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按照职能由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部门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整改。

  第七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部门、单位,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部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院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2.系部、部门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3.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4.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安全日常巡查登记表

5.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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