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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件)、案件报告暂行规定
2013-11-04 00:00  

鲁劳职院〔2013102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重大事故(件)、案件报告暂行规定》业经2013926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201310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重大事故(件)、案件报告的管理,使各类安全事故(件)和治安、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准确、妥善地处理,避免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教学、办公、生活的正常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事故(件)、案件的类别和内容

第三条  政治案(事)件。如:涉嫌反对党和国家政策的宣传、集会、滋事活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等。

第四条  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及公私财产损失达千元以上的盗窃案件、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案件,其他适用于《刑法》处罚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五条  治安案件。如:公私财产损失达千元以下的盗窃案件、轻微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案件、结伙殴斗案件、机要档案室及财务会计室等要害部位发生的非法侵入案件;其他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破坏及灾害事故。如:教学、生产实训、校园生活等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由各类因素造成的失、泄密事件;人为故意造成的公共财产损毁事件;由校舍、校园公共设施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等。

第七条  火险、火灾事故。由各类因素引起的火险、火灾事故。

第八条  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稳定隐患。因各类矛盾纠纷调处不利引发的群体上访、聚众滋事等影响校园稳定的事件及其滋事倾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隐患。

第九条  重大传染病、中毒事件。我国疾控中心规定的霍乱、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由饮食、饮水污染造成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等。

第十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报告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报告基本要求

(一)及时:重大事故(件)、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向学院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报告。视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院办或安保处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详细:报告时要把时间、地点、起因、结果等主要内容及一级处理情况详细汇报清楚。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简报、后详报。同时报告事故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真实: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可靠,尚不清楚的问题,应及时核实,核实清楚后再报。但不得虚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四)报告方和接受方在报告和接受报告时均应作出:报告的事件及基本情况;报告时间;报告人;接受报告人;接受报告方对报告方所作处理意见等项目的记载,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按部门(系)级、院级逐级报告。

(二)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直接报案,随即向院领导及关部门、单位报告。向上级机关报告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师生员工发现上述事故、案件都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对因知情不报、故意推诿或失职而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事件)、案件,而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事态扩大、案件升级、后果加重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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