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职院〔2013〕8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门管理,保障校园良好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员、车辆进出校门应自觉遵守校门出入管理制度,服从门卫询问和管理。
第三条 进入校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我院师生员工(含外聘、外籍人员)及家属,应凭学院发放的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及其它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二)来校短期学习、培训的学员,凭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进入校门;从事施工、经营、打工、送货等人员以及通过正当手续在校内居住的暂住人员,凭安保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在招待所暂住的宾客,凭《招待所出入证》进出校门。
(三)客人来访,须办理登记手续,离校时将经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人员验收。闲散、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四)上级领导或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来宾来校或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会议、活动等,学院办公室以及其他主办单位应事先通知安保处,以便配合做好接待;外单位借用我院场地时,有关批准借出部门应事先通知安保处,以便门卫核实并准许借用位人员进入校门。
(五)新闻媒体来校采访,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手续,经安保处与学院负责接待的部门、单位联系核实后,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人员到门口迎接方可入内。
第四条 非工作时间和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客人来访,经安保处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同意后,方可准予入内。
第五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须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票证或有效书面证明,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门。
(二)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个人证件进行登记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门。
(三)外来人员进校时须登记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及所乘坐的车型、车号;离校时须经门卫核查。
(四)禁止非法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出入校门。
第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凭机动车辆通行证;外来机动车辆须履行登记、换证、查验等手续后方可进入,并要限速行驶,禁止鸣笛和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夜间进出校门时须关闭大灯并减速行驶(5公里/小时)。禁止学生驾驶燃油汽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
第七条 禁止出租车入校,确因特殊情况需带出租车进校的,须办理登记换证手续后方可进入。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
第八条 非门卫人员不要校门区域无故逗留,各类车辆不得无故停放,以确保校门交通安全顺畅。禁止在校门区随意散发、张贴、各类宣传品;禁止在校门区域设置各类营销摊点、宣传牌匾等。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且情节较轻的,门卫人员有权进行警告、劝阻,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人员、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