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公共与个人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劳职院〔2011〕110号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公共与个人财物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12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公共与个人财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寓财物管理,保障公共与个人财物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财物损失,根据上级和学院有关公寓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公共设施和物品使用、维护
(一) 学生公寓内水电、消防、安全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网络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学生要妥善使用,并不得私自拆装、改装、调换和故意损坏。
(二)学院配备的家具、物品等不得私自转借、互换使用,不得挪动、搬离原有位置。
(三)学院配备的设施、设备如出现人为损坏、丢失,责任人要照价赔偿;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的宿舍内物品损坏,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室外物品损坏,由本楼层成员共同承担。故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个人财物管理
(一)宿舍内学生个人贵重物品(现金、银行卡、手提电脑等)由学生本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宿舍无人时,宿舍成员必须关窗锁门,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三)宿舍成员要妥善保管好宿舍及橱柜钥匙,不得随意外借他人或随处乱放。
(四)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对外来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
(五)在宿舍内发生贵重物品丢失,学生本人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公寓值班室、学院安全保卫处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因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或学生本人未妥善保管导致个人财物丢失、被盗,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条 学工部、各系、安全保卫处按照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工部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设施的巡查、维护;公寓值班员负责本楼公共区域的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公寓管理办公室汇报,配合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做好公寓内学生财物被盗的调查与取证。
(二)各系负责教育学生爱护公物并妥善保管个人物品;经常检查宿舍内公共设施使用、维护及学生个人物品保管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破坏公物的学生;协助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做好公寓内学生财物被盗的调查与取证。
(三)安全保卫处负责公寓内公共与学生个人财物被盗的调查、取证与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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