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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及学生公寓分时段封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1-01 00:00  

鲁劳职院〔2011112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及学生公寓分时段封闭暂行管理办法》业经2011121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及学生公寓分时段封闭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及公寓管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学生安全事故,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上级加强校园和学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封闭的时段及区域。

(一)学生公寓封闭时段:

1.实行夜间时段封闭。周一至周四晚间2230至次日凌晨600;周五至周日(含寒暑假之外的其它节假日)晚间23:00至次日凌晨600

2.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公寓楼实行上课期间(含晚自习)时段封闭。具体封闭时段为:周日晚—周五下午封闭管理时段:早8:3011:40;下午14:00——15:50;晚上19:0020:50

(二)校园大门封闭时段与学生公寓封闭时段一致。即周一至周四晚间2230至次日凌晨600;周五至周日(含寒暑假之外的其他节假日)晚间23:00至次日凌晨600

第二条 封闭管理的对象及具体要求。

(一)封闭管理的对象为全体住宿在校生,走读生须遵守校园、公寓封闭有关规定,即在封闭时段禁止出校门或进出公寓;在校外实习而居住校内公寓的学生须遵守有关封闭规定,即在封闭时段禁止出公寓、出校门,特殊情况在封闭时段上、下晚班的须凭有效证明方可出入公寓及校门。

(二)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分时段管理规定,即在时段封闭期间不准出公寓、出校门,按照学生归宿的时间归宿,不准晚归宿或彻夜不归。

(三)在封闭时段进出公寓或校门的须按照以下规定:

1.在夜间封闭时段确有正当理由出公寓的学生,须持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假条或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电话告知并经宿管员确认登记、办理校门出行证明后,方可放行;对不按时归宿的学生,宿管员须进行询问登记后方可放入,并通报学生所在系。在正常上课或晚自习期间,不允许在宿舍滞留,特殊情况需持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认可的假条,并经公寓宿管员核实后方可在宿舍内。

2.在封闭时段出校门的学生须持宿管员相关手续并经门卫确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对不按时归宿的学生须进行询问、确认身份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放入,并由安保处负责将情况反馈学生所在系。

3.学生因急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宿管员、门卫确认后立即放行到医院救治,并将情况立即向学生辅导员及值班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学生的处理。

1.对在夜间封闭时段不按照规定出公寓、校门的,公寓值班员、门卫要给予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强行外出、甚至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宿管、门卫人员的按照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治安及刑事事件的给予退学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公寓封闭管理时段内(正常上课及晚自习时间),未经许可而擅自滞留宿舍的同学,按无故旷课处理;对未经允许强行回宿舍的视情节参照上款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晚归宿甚至彻夜不归或在校外私自租房居住的学生,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退学。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在封闭时段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学工部、安保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学工部、安保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学生公寓、校门时段封闭管理,并不定期检查封闭时段的公寓值班员、门卫职守情况;公寓值班员、门卫人员应认真执行公寓、校门封闭时段的职责,对不按照规定进出的学生予以制止、教育劝阻,并办理好询问、登记等手续;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或部门领导报告,以便妥善处理,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各系负责在封闭时段内的学生管理,检查并统计学生入宿情况、上课(早、晚自习)出勤情况等。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周至少到公寓检查一次宿舍内务及安全。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具体统计每天本班学生上课出勤、入宿等详细信息,办理学生在封闭时段出校门、进出公寓的相关手续等。专职辅导员每周至少三次(兼职班主任至少两次)到公寓检查内务与安全情况。

(三)总务处负责学生夜间封闭时段前的饮食、热水等服务。

(四)学院定期组织学工、安保、总务和各系对时段封闭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第五条 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考核。

(一)将有关责任按照职责落实到学工、安保、总务及各系,视工作落实、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达不到工作要求给予通报,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于负责具体工作的宿管、门卫及辅导员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考核规定给予扣分及经济处罚;对于失职或工作粗暴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安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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