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职院〔2011〕108号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12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良好秩序,根据上级以及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活动”,系指在校园内举行的单位内部300人以上、校内若干单位参加且人数在200人以上、校外若干单位参加且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商贸、就业推介、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等工作,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禁止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外单位借用学院场地举办或校内部门(单位)举办含有政治内容的大型活动还须经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事中或事后发现大型活动中含有政治内容的要立即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四条 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在举办活动三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见附表)送安保处备案。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且定期举办的周末舞会、影视播放、广场文艺晚会等活动,审批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大型活动申报表”及本学期定期举办大型娱乐活动计划、固定活动场所设施条件、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送安保处备案。
第五条 安保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全院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安保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七条 活动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有责任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活动场所良好秩序和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并佩戴标志,负责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并疏导、看管好各种车辆。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管理且情节恶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安保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持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十条 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安保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在活动中一旦出现严重混乱或恶性事故的情况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中止活动,学院有关部门也可责令活动中止。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大型活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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