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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1-01 00:00  

关于印发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劳职院〔2011107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业经2011121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教育防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并妥善处理学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防范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由学工部、安保处牵头,有关部门和各系共同参与、配合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培养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身我保护能力。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道德教育。主要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劳动观等方面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良好道德品质。

  (二)法纪教育。指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各种纪律制度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学生做到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防火教育。主要学习《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工作条例》以及《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开展防火常识、灭火器材正确使用、发生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和应急疏散逃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治安管理教育。主要学习《刑法》、《治安处罚法》以及《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常识,结合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控制,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社会帮教,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五)内部安全防范教育。主要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为目的,学习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抵御不法侵害,消除隐患,减少损失,保障学生的安全。

(六)实训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实训、生产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制度,增强安全实训、生产意识和能力,保障实训、生产安全。

(七)交通安全教育。主要学习国家交通法规以及学院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出行安全。

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第五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要求:

(一)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计划由学工部、安保处制定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系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计划,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贯穿于教学和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做好学生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把法律知识纳入课堂教学。

(二)由学工部、安保处牵头,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开展安全教育,并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安全教育,聘请公安、消防等专业部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教育月、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各系要做好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每个月(或节假日、重点时段前)组织一次学生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校园制度教育、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与日常生活教育,并建立学生教育档案,掌握每名学生的特点。

(三)学生公寓、教室、实训场地、图书馆、餐厅等重点要害、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制度,制定防火预案,落实安全措施,进行防火防盗宣传,确保一方平安。

(四)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相结合,并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困扰、消除心理障碍,把事故或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六条 有关部门、各系要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到严格管理,安全防范。各部门、单位要分工协助、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应关心、爱护学生,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己人身和财物安全;学生在公共场所,须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当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或威胁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含教育、实习等各个环节)中,须遵守有关纪律和安全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对于完全由于学生本人违纪等原因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学院不负责任;如果因为教学或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学生事故的,由相应的教学、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在明确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后,由组织者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对于条件不具备或安全措施等未落实的,学院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审批表附后)。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能力。

第十一条 对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工部、安保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校外活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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