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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2010-04-30 00:00  

教政(199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 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制度; 

  9、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3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保卫部、处()。保卫部、处()作为党委的保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学校保卫处()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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