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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鲁劳职院[2009]54号
2010-04-22 00:00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强化学院及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及时排查、整治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机关关于加强学校管理、建设“平安校园”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公安部《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以及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安全管理领导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党政领导是否重视安全工作,是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第四条  安全管理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治保调解组织、义务消防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等群防群治组织;是否职责分工明确,将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到位。

第五条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法制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案件、事故报告制度;举办大型集会、文化等活动申报制度;流动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六条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签订了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予以落实。

(二)是否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法制、治安、消防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技能培训。

(三)是否将安防设施设备、器材(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室内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监控摄像机等)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且保障完好。

(四)是否将办公、教学、实验(实训)的贵重物品、设施设备器材(现金、印鉴、档案资料、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机床、实验仪器、运动器材等)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且保障完好。

(五)是否将重点要害部位,如:办公、教学、实验(实训)、财会、机要档案、供水、供电、供燃气、仓库、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场所的电源开关插座、门窗锁、防盗栅、水暖设施管理维护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责任落实到位。

第七条  内部治安秩序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秩序;师生的遵纪守法的表现(是否有严重违规违纪、是否有违法犯罪);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化解内部矛盾、调解纠纷、预防冲突、预防暴力侵害事件等。

第八条  校园环境安全状况,包括:校园围墙、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校园夜间照明设施、楼宇建筑防雷设施、校园防洪及排水设施、危楼危房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防范滑坡、塌方危害、山林火灾的措施等。

第九条  饮食、饮水安全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餐厅、超市等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及原料的采购、仓储和售卖过程中的防疫、防腐、防中毒管理措施;卫生医疗部门的传染病诊断、防控措施和呈报制度;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  校园治安管理、门卫、巡逻和重点部位保卫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校门及周边秩序管理;外来人员及车辆登记管理;校园内部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治安秩序维护管理;重点要害部位巡查保卫;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和秩序维护管理等。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的工作情况,包括: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学生心理障碍排解、访谈、解决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举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前制定方案、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前呈报审批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自查:各岗位安全责任人每天对自己负责的安全事项进行自查;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带领综治组织每周对所辖区域,尤其是重点部位的安防措施、安防设施设备器材、治安管理秩序进行自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自行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立即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整改;发现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介入调解、查处,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月检查:院综治办、安保处作为学院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综治办成员单位(学工部、总务处、基建处、实习工厂等)联合对全院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和安全月、安全周等活动期间,根据节假日及季节特点和安全月、安全日活动内容,由分管院领导带领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由活动承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年中、年末全面检查:每年的年中、年末(暑假、寒假)前,由分管院领导组织院综治办成员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安全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每次安全检查后,主办检查工作的部门须写出安全检查报告。详细、准确地记录检查的时间,参检人员,检查的部位、内容,检查结论,安全隐患及整改建议等,呈报学院领导审阅。 

 

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对于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口头通知责任部门、单位予以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于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未整改的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须向隐患所在部门或责任管辖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须按照规范文本制作,并明确安全检查时间、参检人员、安全隐患的项目、安全隐患所在部门、整改的意见或建议、整改的期限、被检查单位意见及分管院领导批示;分管安全院领导批示;院长批示;整改情况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下达和隐患整改程序:

(一)承办组织安全检查的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所在部门或责任管辖部门;参检人员签字;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分别作出批示;承办组织安全检查的部门加盖印章。

(二)隐患所在部门或责任管辖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签字收讫;确定整改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报告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向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反馈信息。

(三)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下属部门呈报的隐患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安全保卫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管理监督,敦促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四)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隐患所在部门或责任管辖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须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呈报院领导;由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审核完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保障整改工作实施。    

(五)隐患整改工作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安全责任人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分管院领导、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隐患整改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因隐患整改工作影响学院某个区域、部位教学、生活正常运行或需要封闭施工的,须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事先张贴公告、进行封闭。

第二十二条  因学院教学、生活等需要延期整改的项目,须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专项管理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整改期限拖延或者整改不到位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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