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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鲁劳职院〔2008〕109号
2010-04-21 00:00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修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道路划分与机动车辆管理

一、校区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实行右侧通行;没有划分车道的路段,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在右侧通行,行人走人行道。

二、校区内车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驶,机动车限速10km/小时。各类车辆在校区内行驶、停放,要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管理。

三、安全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区内机动车辆的登记、办理通行证及通行的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根据校内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根据需要可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四、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辖人员进行车辆交通安全的教育、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学生上下课道路人员多时;

六、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七、机动车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九、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十、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有停车位的,停放在车位内;无停车位的,沿道路右侧在指定位置停放。停放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

十一、禁止在校区内酒后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

十二、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管理,学院及教工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出入;外来车辆经检查、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出。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施工活动的车辆一律办理车辆通行证。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接受安全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

(三)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不服从门卫管理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的。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十四、机动车辆通行证一般每两年更换一次。新购置的车辆,应在购置后一周内到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后先办理临时通行证,在统一办证时再补办正式通行证。

十五、教工私家车通行证,由所在部门、单位汇集整理信息(车主姓名、部门、车辆牌号等。机动三轮、摩托车只登记车主姓名、部门、车牌号以及驾驶执照编码,不办理通行证)后统一报安全保卫处办理,并收取工本费5/辆。

十六、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施工等活动以及因业务工作经常出入校园的车辆须办理临时出入通行证,信息由业主业务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整理、提供,每辆收取工本费5元,交通安全管理费60/.年。安全保证金100元。安全保证金在业务结束交回通行证时退还。

十七、禁止无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无行车证的车辆以及按规定应办理通行证(换证)而拒不办理(换证)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无机动车辆驾驶证人员在校区内或外出驾车行驶时,若出现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十八、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并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

十九、骑自行车、电瓶车必须靠右行驶,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违章带人、双手撒把、扶肩并行和攀扶其他车辆。

二十、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停放,并停车落锁和摆放整齐。对于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辆,安全保卫部门有权作出处理。

 

第四章  行人管理

 

二十一、所有人员应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以备查。不允许学生晚间超出规定时间出校门,确因特殊情况外出的要凭辅导员签字批准的证件方可放行。

二十二、行人行走要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路段要靠右行走。不准成群结队在马路上并排行走,注意避让各类车辆。

二十三、行人横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且勿与车辆抢行。

二十四、不准在马路上打闹、溜旱冰和进行其它体育活动。

 

第五章 交通设施管理

 

二十五、校区内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由安全保卫部门按照有关设置标准和要求组织安置并负责管理。

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动、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违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七、保持校内道路畅通安全。任何人不得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校内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破损道路或断路施工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安装警示灯,竣工时要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干净。

 

第六章  事故及违规处理

 

二十八、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校园内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由安全保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对重大交通事故移交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

   二十九、凡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并组织调查处理,有关人员要协助配合。

三十、凡违反车辆进出、行驶、停放规定的视情节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警告、批评,不接受警告、批评,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一、学院师生员工违反规定或造成事故的扣发当月考核工资或给予纪律处分;校外人员违反规定或造成事故的扣除安全保证金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三十三、凡是原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条款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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