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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2010-04-1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学院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关于加强高校内部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临时在校内从事经营、施工的单位和临时来校人员。
    第三条 安全管理实行院、处两级首长负责制,院级领导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处级单位对学院负责,并逐级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到人,不留死角和盲点。
    第四条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专门力量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学院一级安全责任管理网络。院长对学院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两校区管委会主任负责抓好本校区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其他院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两校区的管委会成员负责做好所在校区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按照 “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的原则,建立部门、单位二级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对管辖区域内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网络中心机房、财会室、校史展室、图书阅览室、教室、微机室、体育场所、实验实训场地、生产车间、工具室、库房、学生公寓楼、餐厅、锅炉房、茶水炉、供水加压站、煤气换气站、配电室、卫生所等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室内外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化教学设备、体育器材设施、生产实训实验设备、交通车辆、化学药品、电器和照明设施及其开关、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疏散标志、安防监控报警设施设备、门窗及其锁具和玻璃、文教宣传设施等公共器材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并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到人,粘贴安全责任人标牌或名签,不留死角和盲点。每年12月份根据安全责任人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上报学院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于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的社会实践、外出实习、实训和文艺晚会、假期外出旅游等各类活动或集会,学工部、各系部要确定活动规模、制定活动计划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并于事前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安保办备案。
第八条 加强安防制度建设和义务治安、消防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义务治安、消防等群防群治组织,在学生会和学生班级中设立安全委员,建立教职工和学生义务治保、义务消防组织,并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各部门、单位的群防群治组织名单要报学院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备案,且每年12月份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整。


第三章 安全防范与职责界定


    第九条 安全教育和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加强对职工、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治安案件及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道德、法纪教育,并由安全保卫处牵头,学工部和各系配合,于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各对学生组织组织开展一次逃生自救演练,增强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安全保卫处负责门卫和校内治安巡逻等安全管理工作。校卫人员要严格执行门卫工作制度,严格管理、热情服务、讲究仪表、礼貌待人,详细做好值勤记录,严格按规定交接班;校园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巡逻、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调查、监视和报告;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果断、妥善处理;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难以制止的群体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向公安等机关报案。
   三、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学校门卫管理规定。进出大门要佩带或出示有效证件,暂住(外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携物出门凭出门证,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出入凭通行证并应自觉接受查询。学生夜间出入校门要严格遵守规定时间。
    四、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出校园要经门卫批准并登记、换证,无正当理由不许入内。安全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严禁闲散人员、出租车等进入校园。
    五、教学场地设施对外租借或承办社会考试、培训、技能鉴定等活动,承办部门、单位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安全保卫部门,以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租借和承办上述相关业务。
   六、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学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设通向校园的通道。
  七、承办对外培训、鉴定等业务的部门、单位应详细登记学员信息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件。没有安全保卫部门签发的证件,其学员不得进入校区。
  八、承办对外培训、鉴定等业务的部门、单位应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法纪和道德教育,加强管理;参训人员造成学院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办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教学、实训(验)场所安全管理:
    一、教学楼、实训(验)楼晚22时30分至次日晨6时和部分假日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期间非因特殊情况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安全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滞留或夜宿。
    二、教学楼、实训(验)楼等是多部门、单位共用的工作场所,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区域划分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各系对所属的实训场地和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实行专人责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掌管钥匙,并要教育所属人员爱护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公私贵重物品,并做到随手关(锁)门窗,及时断开电源、关闭水龙头,发现设施损坏,及时请求修复。
    三、使用或存放贵重、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物品的部门、单位要对使用和存放场所场所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专人管理,采购、验收、保管、提取、使用、回收均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和操作规定,防止流失,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一、学院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含计算机房)安全使用监督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各部门单位对所属的计算机房(网络中心)的安全使用负责。要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购置必要的设备,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不健康的内容传播、侵蚀师生员工的思想。
   二、各计算机房、网络中心要实行专人责任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及其终端设施、设备存储、制作和传播反动、淫秽内容的信息;不得将有黄色等不健康内容或游戏的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计算机房;不得以学习的名义在机房进行网络游戏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或游戏机房。
   三、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设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严禁在机房内的网络设施和终端设备上使用染有病毒的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和图书安全管理:
    一、凡上级下发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由党办(院办)负责,并严格借阅、回收、存档、销毁的登记和监督程序,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学院内部重要的文件、文字和音像资料、组织人事档案、基本建设和资产档案、财会票据账册档案等,由承办部门、单位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法规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并归(存)档,党办(院办)要认真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强档案室管理,严格执行查阅审批程序,严防资料灭失和泄密。
    三、科研、教务、各系和实习工厂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技术资料、教科研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丢失和被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据)为己有或挪作它用。
    四、图书馆对图书资料要严格采购、审批、入库、借阅登记管理制度,既要防止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资料流入,又要防止图书资料丢失或损坏。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销售书刊、音像制品等,必须经过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在宣传和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安全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强化防范设施,加强技术防范,严格管理措施;室内不得会客、留宿;未经财务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财务帐目。
    二、现金、支票、证券的支出、转帐、汇兑、存放等须严格按照财会管理制度办理,支票与印鉴分别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各种财会票据、表格、账册应及时整理并归(存)档;提送大宗现金要严守秘密,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员警卫,并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办理,专车接送。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由学工部负责。学生公寓要设安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会客、留宿、作息等管理制度,非常住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窃、人身伤害案件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住宿秩序管理,严格作息制度,严格执行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创建文明、健康的生活氛围。
    三、公寓内禁止私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壶、电锅、热得快等违禁电器以及煤油、酒精炉做饭、烧水或取暖,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在公寓内存放违禁刀具、工具、器械;严禁在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杂物。
    四、学生在校期间须住宿公寓,不准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准违反夜间规定时间出校门和返回。在公寓居住生活期间,要遵守公德、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卫生和秩序,严禁酗酒、赌博、看黄色书刊音像等不健康活动,严禁损坏公共财产和消防、安防设施设备,严禁结伙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饮食安全管理:
    一、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由总务处负责,要加强对餐厅卫生、防疫、安全的监管,督促餐厅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防疫、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对库房、操作间的管理,强化主副食调料采购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严防霉变原材料引发食物中毒问题。加强饮食摊点的安全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水源地的安全值班工作,严防人为破坏和污染水源。
    二、督促餐饮从业人员要定期组织进行体检,没有或不能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加工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队安全管理:
    一、承建校园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管理由基建处负责。施工队在进入校园之前须与学院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否则,不得进校施工。大型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员协助基建部门监督施工队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施工队必须服从学院统一的治安管理,及时登记承包人和施工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件和暂住(流动)人员暂住证,相关费用由施工队承担。禁止未成年人及无身份证的人员从事学院工程建设工作。
    三、施工队应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职工守法遵纪,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在校内发生的治安、消防、交通等案件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安全管理:
    一、流动人员是指临时来校工作人员、各用人单位聘用的钟点工、季节工、施工队在校内暂住人员等,通称“三工”人员。使用“三工”人员的部门、单位,须在一周内到安全保卫部门登记“三工”人员基本信息、办理临时出入证件和流动人口暂住证,否则,安全保卫部门可禁止其入校或随时清理其出校。
    二、学院流动人员的业务管理部门是安全保卫处,人事部门协管,各用人单位是流动人员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因用人单位过错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三工”人员的亲属临时来校时,其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校内经营业户、摊点安全管理:
    一、凡在校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同意,报学院领导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者,不得在校内设点经营。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经营摊点。
    二、校内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合法、文明、需要四条原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凡是经营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及烟酒和违禁电器、刀(工)具等不允许在校园内经营商品的,一经查出,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逐出校园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安全管理:
    一、总务处要加强供水、供电、燃气、供暖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工作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和制度,认真组织落实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供水、供电、燃气、供暖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线)路、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
    三、总务部门要结合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有效的对师生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管理:
一、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学院交通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校内人员发生负主责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是人员所在单位。
    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敦促其定期检查、保养机动车辆,及时排除故障;教育驾驶人员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上路,不违犯交通法规,不将车交给无照人员驾驶,不将钥匙交他人保管,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和失盗案件的发生。
    三、校园内行车限速10公里/时,并且驾驶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让,安全第一,自觉服从校卫人员纠察和调度。
    四、校内车辆要到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出校园;外来车辆要登记换证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停放。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院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安全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单位主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是引发火灾事故人员的所在单位,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消防法规及学院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二、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违章接电、用电,不用明火销毁垃圾,不乱扔烟头,不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供水、供电、燃气、供暖等设施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状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保卫部门下发的消防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否则按照违犯消防法规有关规定论处。
    四、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负责新建工程消防设施交接的验收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设置工作;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工作;负责对消防火灾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和指导。安全保卫部门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因部门、单位整改不力而引发火灾事故的,由部门、单位领导负责。


第四章  安全管理等级及工作运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园治安和消防工作的实际,确定学院各部位的安全管理等级,实行安全等级管理。
一级安全部位主要包括:院级领导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网络中心机房、计算机房、校史展室、学生公寓、餐厅、招待所、锅炉房、煤气换气站、自来水加压站、开水供应站、配电室等,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防鼠、防霉等安全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安全责任人要每天进行检查,安全保卫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级安全部位主要包括:各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图书馆、实训教学及生产场地、库房、公共实训基地等,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等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安全保卫部门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
三级安全部位主要包括:各办公室、会议室、会客室、普通教室等,重点是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所辖区域划分和安全责任制,每天关好门窗、关好灯、切断电器开关并每两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全保卫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对校园公共部位进行治安巡查;每天按规定时间对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逐层逐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大门进行锁、开。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和部署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各部门、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本部门安全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以备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根据安全管理部位等级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全院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检查;各部门、单位要依据安全管理部位等级,做好所辖区域的安全检查,并按照统一格式做好每次安全检查情况的记录,以备考核(安全检查记录表附后)。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是校内各类治安案件受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协助其做好事故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紧急状况下,可先到安全保卫处报案,亦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然后向辅导员和所在系部领导报告。一般情况下,学生向安全保卫处报案应在其辅导员(班主任)带领下进行,有关系部应积极、主动组织人力协助安全保卫部门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做好案件调查处理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案后,要不失时机,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调查,及时妥善处理;对于构成治安、刑事案件超出安全保卫部门处理职权的,要及时请示分管院领导后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卫部门在处理案件和事故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法以理服人,掌握好处理的原则和尺度,杜绝体罚,注重育人效果。
    第三十条 各类安全事故由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在安全保卫部门指导下组织处理。
师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现场保护、稳定情绪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在校发生一般性人身财产伤害后,相关部门、单位和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规和过错责任,追究责任方的损(伤)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迟报、瞒报。师生员工发生重大事故后,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时,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及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机关报告。案件或事故重大及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家长(家属),并积极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内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内部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给予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并给予通报表彰:
    一、未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影响的群体事件的;
   二、有效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案件发生,功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抓获违法犯罪作案分子或抢险救灾有显著功绩的;
   四、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防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或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综合治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破获重要案件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学院声誉、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发津贴或奖金,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安全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有重大影响的群体事件的;
   二、不接受学院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接到通知书后整改不力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三、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内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在案件或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故真象,纵容或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知情不报,见危不救,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训以及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规定,由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各部门、单位可视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学院以前文件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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