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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事指南
2011-03-21 00:00  

消防办事指南部分问答

1.发生火灾怎么办?

 (1)要迅速向消防队报告火警,火警电话是“119

 (2)在能扑救的情况下迅速组织扑救;

(3)在可疏散贵重物品的情况下迅速疏散物品;

 (4)在不能扑救的情况下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5)主动为消防队扑救火灾提供情况和方便条件;

 (6)火灾扑灭后不应随便清理现场,在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如何报火警?

外线电话直拨“119”,内线电话拨外线后再挂“119”。报告火警时,为了使消防队能够迅速到达火场,应讲清起火单位或居、村民户主的名称、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有无被困人员、有无爆炸和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并说出附近有无明显的标志,然后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3.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履行哪些义务?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4.消防队扑救火灾是否收取费用?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哪些项目或活动需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

 (2)歌舞厅、歌剧院、宾馆、饭店、商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使用或开业;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4)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需要恢复的;

 (5)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需要销案的;

 (6)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7)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8)从事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的;

 (9)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

 (10)拆除、变更、临时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

 (11)建立和撤销企业专职消防队的;

 (12)其他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

6.消防监督检查由什么部门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的公安派出所实施。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具体实施。

7.消防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权力?

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的公安派出所有权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8.哪些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3)政府首脑机关;

 (4)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5)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9)发电厂()、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10)城市燃气、燃气供应厂()、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1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上一条中的六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1.消防监督检查有哪些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有以下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A)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B)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D)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F)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G)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H)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B)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C)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D)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E)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F)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H)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I)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J)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K)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12.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1)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2)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4)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材料;

    (5)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的报告;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7)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8)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13.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什么方法?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2)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3)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5)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14.哪些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需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多长时间批复?

   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15.哪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属于被责令当场改正的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责令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的。

    16.哪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属于被限期整改的行为?

    下列违反(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

    (2)公共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3)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有故障的;

    (6)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7)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8)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1)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3)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4)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6)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有权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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