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是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是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白某日、黄某彬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于某涛、贾某文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笑气”,对涉案被告人均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一
黄某彬贩卖毒品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彬,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10月底起,被告人黄某彬劝说苏某万及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均已另案判刑)帮其贩卖海洛因。黄某彬将海洛因统一存放在其租住处,有时由黄某彬联系好吸毒人员,再安排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其中一人进行毒品交易;有时在黄某彬的授意下,由吸毒人员直接联系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进行毒品交易,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共贩卖海洛因10次共计4.09克。每次完成交易后,黄某超等三人根据黄某彬要求,将毒资放在黄某彬租住处或直接通过支付软件转账给黄某彬,黄某彬则给予黄某超等三人好处费。2022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彬租住处查获海洛因3小包共计6.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彬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社会影响恶劣,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受到严重侵害。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彬指使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等交接毒品、收取毒资,将两名未成年人引入歧途。黄某彬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黄某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重惩处,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二
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东,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无业。202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2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东在吉林省松原市某中学附近,以每板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男,17岁,在校学生)复方曲马多2板共计24粒。同月4日凌晨和中午,张某东在松原市其家中和租房内,两次容留未成年人赵某某(女,15岁,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东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张某东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根据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精神药品而仍向未成年人贩卖,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刑,传递了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裁判导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三
于某涛、贾某文非法经营案
——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涛,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贾某文,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无业。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均每罐150元的价格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购买者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含押金),其中于某涛获利约5.7万元,贾某文获利约3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于某涛、贾某文处查获含一氧化二氮的钢瓶50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于某涛、贾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贾某文还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贾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笑气”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可见,虽然“笑气”系非列管成瘾性物质,但其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在青少年群体中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笑气”滥用的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销售“笑气”,其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合力共治“笑气”滥用问题。同时,提醒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14: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