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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0-04-16 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考核有效,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维护学院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秩序,保持学院政治稳定,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努力建设“平安校园”。

第三条  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专职部门管理与群防群治结合,实行院、系部(处)分级管理责任制,基本要求是,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主要工作任务是,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诈骗、防失泄机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接受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各级综治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由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办(院办)、安全保卫、教务、学工、总务、实训中心、实习工厂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组成;下设综治委办公室(简称“综治办”),院长助理、两办主任兼主任,安全保卫处长兼副主任,成员由安全保卫、学工、教务、总务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院综治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制定和实施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组织,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现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三)与各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四)检查学院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五)决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事宜。

第八条  学院综治办负责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

(二)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动态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供领导决策;

(三)负责综治委例会和综治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协调各级综治组织的关系;

(四)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学院综治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和各部门、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及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五)组织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评比,并提出奖惩建议报学院综治委;

(六)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以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学工、教务、总务等部门为单位,分别组成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基层综治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组成的综治队伍,各基层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和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或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部门、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建立群众安全防范组织,落实各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

(二)组织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管理目标,与下属单位、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

(三)明确本辖区、部门、单位要害部位和工作重点,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到岗、到人。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中毒、打架斗殴、破毁公物、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四)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对师生员工中发生纠纷、矛盾等及时进行调解、疏导,做到从小、从早、从苗头抓起,防患于未然;

(五)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整改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做好师生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共同维护学院的治安秩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事故或案件;

(八)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奖惩事宜建议。

第十条  在学生中建立安全组织,院及各系学生会设立安全部,各班级设立安全委员;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公寓等建立义务治保组织;公寓每个宿管区建立治保委员会,宿管员为治保主任,每层建立学生治保关照小组;每间寝室推选一名安全员。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和义务治保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考核等有关活动;协助主管单位和工作人员落实学生安全管理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教学、实训、公寓等公共场所消防和治安防范设施以及照明、水龙头、卫生洁具、桌椅及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安全;负责调解学生矛盾。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处室和单位对职责范围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主要有:

(一)总务处负责饮食卫生、水电、校区和住宅区房产物业及医药卫生安全管理;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教务处、实验中心、实习工厂和各系负责教学、实习、生产、实验设施设备、电教设备及学生实习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基础部负责体育运动场所、运动器材及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

(六)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档案室以及车辆交通等方面安全;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以及阅览室等场所的安全;

(八)其他部门、单位对本辖区的设施设备及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日常管理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其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进行法制安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负责校园综合管理,维护校园财产安全、整洁和正常活动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校园秩序、损害校产的人员等进行查处;

(三)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因素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和交通问题;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做好学校内大型集会、学术交流、新生入校、毕业生招聘等活动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及学校师生员工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发案现场;

(七)做好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有关安全保卫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组建校卫队,设立校园“110”,隶属安全保卫处,以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执行校门警卫、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重点要害部位守护、应付校园突发事件、实施师生员工紧急救助等任务。

 

第三章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与任务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如下工作制度:

(一)学院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校园秩序管理制度;

(三)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办公楼等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教师住宅区、学生公寓、运动场及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七)校内外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制度;

(八)校园交通安全和外来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九)户籍和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十一)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十三)群防群治工作制度;

(十四)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教职工要予以培训考核,对学生要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必修课(可在新生军训期间进行,辅导员和政治理论课部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一)治安安全教育;

(二)交通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校内外集体活动、劳动和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领导每年度与各系、处、室(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各部门、单位要直到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落实到工作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处处有人管。

第十八条  重视法制安全教育,将法制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活动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心理疾病,关心学习、生活困难、家庭变故、网络成瘾、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责任到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广播电视通讯设备、水电公共设施、重点实验室、研究室、陈列室;存放现金、票证及其他贵重金属的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部位以及保密室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管理。校卫队负责校园“110”昼夜值班,坚持24小时校园巡逻,加强学院重点单位保护,及时制止滋扰校园治安事件,妥善处置校内突发事件。节假日、重大活动学院领导轮流值班,检查督促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建立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积极研究并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推广和使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要按照学院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学实验楼等重点防火部位和人员密集活动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安全保卫处要对各种用途建筑设施性质细化防火等级,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方案和灭火预案,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络管理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校园网络的管理,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大型活动报告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参观、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明确带队教师和责任人。在校内组织集会、结社、大型文娱体育活动等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到安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学院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进入校园要登记,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应加强学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注意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车辆维修和保养,严禁车辆带病行驶、违章超载高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改善学院卫生环境,加强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院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贮存应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要求,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不充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学院食堂和校园内经营食品,食堂和餐馆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危险品应存放专用库房或专用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消耗须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

 

第四章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实行日常安全巡查与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相结合。

(一)基层综治组织每周对所辖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学院综治办根据上级要求和治安形势需要,对全院的安全与稳定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二)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每月通报一次,年终对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与学院党政考核同时进行,并评选出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名额按学院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与干部的年终考核同步进行,并列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全院日常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监督工作及情况汇总由综治办和安全保卫处负责,并提出年终考核结果建议报学院领导;

第三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领导重视程度。能否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并做好本单位的工作;

(二)各单位综治队伍和学生安全和义务治保组织建设、岗位责任制和相关安全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区内治安、安全管理秩序是否良好,公共及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四)各单位开展法制和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的学习及执行情况,无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发生;

(五)各单位有无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是否得力。

第三十一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表彰与奖励。

(一)学院每年对评选出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平常检查中,治安综合助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三)对日常工作、生活中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治安秩序,及时发现或排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并给予100元及以上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侦破案件的人员予以表彰并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第三十三条  经济处罚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一)年度内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当年党政先优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日常检查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和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三)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以致发生严重治安案件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酌情给予部门、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必要行政处分和20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赔偿。并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四)师生员工违犯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轻微的可处50-200元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200-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学生违犯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除应依照学生管理规定予以校纪处分外,由其本人或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

(六)教职员工家属子女违犯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应受到经济处罚的,由相应的教职员工承担。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经济处罚”指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及工资构成中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可考核发放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师生员工受到经济处罚时,由综治办议定后通知院规划财务处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同时通知受处罚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规划财务处收到通知后应从受处罚人的津贴中扣除,并单列帐户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从受处罚人的津贴中扣款,并交到院规划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经济处罚额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综治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综合治理    实施办法    通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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